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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同提示】财政部等四部委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4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2025-02-02 09:33 作者:小编 浏览: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财会〔2014〕11号)的相关规定,判断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在判断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时★★,企业应当综合考虑所有事实和情况★,对其是否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来作出恰当的判断。企业不应仅以撤回或委派董事★、委派监事、增加或减少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等个别事实为依据作出判断。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会计政策变更★★,是指企业对相同的交易或者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改用另一会计政策的行为★。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

  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若政府补助所形成的资产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无论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企业收到政府补助时应计入递延收益,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收益(总额法)或在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冲减资产的账面价值(净额法)。对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需要区分该补助是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还是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若政府补助所对应的项目支出尚未发生,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是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在收到政府补助时应将其计入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收益(总额法)或冲减相关研发费用(净额法)。

  3.关于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所反映的经济实质,综合判断相关合同条款是否导致企业存在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将所发行的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划分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证监会《上市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指出,部分上市公司对适用时段法确认收入的条件理解不正确,未能恰当判断客户是否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有的上市公司仅依据销售合同中与客户约定根据安装进度分阶段验收条款,认定客户能够控制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并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有的上市公司仅依据客户安排驻厂代表实时监控建造进度★★★,认定适用时段法确认收入。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双方协议约定★、客户对在建的商品或服务主导使用和经济利益实现方式等具体情况,判断客户是否取得了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或服务控制权,不能仅因客户对在建的商品或服务分阶段验收或实时监控★,即认定客户在履约过程中已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

  由于商誉难以独立产生现金流量,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为了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购买方预计受益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的资产组,可能包括购买方原有业务中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应当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分摊商誉的资产组应当代表企业基于内部管理目的对商誉进行监控的最低水平,并且不应大于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所确定的报告分部。需要说明的是★★★,一个会计核算主体并不简单等同于一个资产组。

  根据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1-2 重大影响的判断★★,重大影响为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而非“正在行使的权力”,其判断的核心应当是投资方是否具备参与并施加重大影响的权力★,而投资方是否正在实际行使该权力非关键。投资方有权力向被投资单位委派董事,一般可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其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例如,存在被投资单位控股股东等积极反对投资方欲对其施加影响的事实,可能表明投资方不能实质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决策★。一般而言,在被投资单位的股权结构以及投资方的持股比例等未发生实质变化的情况下,投资方不应在不同的会计期间★★,就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作出不同的会计判断。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根据《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国资财管〔2017〕652号),融资性贸易业务是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的违规业务★★。其表现形式多样★★,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主要特征有★:一是虚构贸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二是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三是贸易标的由对方实质控制★★★;四是直接提供资金或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空转★”“走单”业务是指贸易行为缺乏真实性和实质性,加入交易环节不具有商业理由,通过反复交易、循环周转等方式虚构贸易行为进行套利,本质是虚假贸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应当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自2020年以来,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原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连续5年联合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年报工作的通知”。近3年年报通知中应予以关注的准则实施重点技术问题分布情况如下表所示:

  可参考证监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4)案例1-04 重大影响的判断。

  并非所有符合持有待售类别或已经处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均属于终止经营★。终止经营是企业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管理及编制报表),可能是一个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通常是一个子公司、事业部或事业群★。终止经营具有一定的规模(但专为转售而持有的★,不受规模的限制)。

  3.关于合同履约成本★。对于企业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在采用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时,如果企业为履行该履约义务实际发生的成本超过了按照产出法确定的成本★,这些成本是与过去已履行的履约情况相关的支出★★,不会增加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包括持续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不应作为资产确认,而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其建造一栋办公楼,建造期为3年,合同总收入为500万元★,预计合同总成本为400万元★★★。假定该合同仅包含一项履约义务,且满足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的条件★★★。截至资产负债表日★★★,甲公司已完成地基部分的建设★★★,采用产出法确定的履约进度为42%,确认收入金额为210万元。甲公司实际发生的成本为200万元★,按照履约进度计算的成本为168万元。问题:地基部分的成本应当如何确认★★?

  另外★★,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典型案例集》★★★“案例7-1 进入破产重整的子公司是否纳入合并范围的判断”,实务中,企业开展破产重整的具体情形及所处阶段各有不同★★★,投资方对破产重整的子公司是否拥有控制权,应当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按照控制三要素进行判断。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破产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的参与程度和方式可能有所不同★。实务中常见的问题是,企业可能仅因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就直接判断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范围,而未综合所有事实和情况恰当判断处于破产重整阶段的子公司是否仍应纳入合并范围。为此,企业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有关控制的规定,认真分析破产重整的具体安排等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判断是否继续拥有对子公司的控制权★、是否继续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某些情况下,进入破产重整的子公司可能也应纳入合并范围(例如法院批准公司可以在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对营业事务的决策机制未发生改变时)。

  企业应当正确区分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企业既有会计政策具体应用于新情况,仅运用结果发生变化、而未变更会计政策的,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因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例如,对于企业补缴的税款、质量保证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与前期预计数的差额等,如果企业前期根据当时的信息★、假设等作了合理估计,在当期按照新的信息★、假设等对前期估计金额作出调整★,则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否则应当作为前期差错更正处理。

  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评估机制,明确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科学认定内部控制缺陷,强化内部控制缺陷整改工作,真实★★★、完整、准确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

  2.关于商誉减值。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在商誉减值测试时,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购买方预计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企业后续因重组等原因改变其报告结构而变更商誉分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应当证明其合理性并作出审慎判断。

  根据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4-4 销售合同中附最低转售价担保的会计处理”,销售合同中附最低转售价担保,是指公司向客户销售商品时,约定当客户向第三方转售商品时售价低于某一约定金额,公司将向客户支付差价(即经担保的最低转售价值)★★★。当公司保证客户将获得一项最低金额的出售收入时,应当审慎判断客户是否取得了商品的控制权。若客户取得了商品的控制权,公司确认收入时应当将其为客户提供的最低转售价担保作为可变对价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数据资源会计处理实施问答》,企业内部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费用化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十七条,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保持一致。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另行编报财务报表。例如★,同一集团中★★,若母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子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则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统一母子公司会计政策,将子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在合并报表层面改为成本模式计量。

  北京证监局《非金融上市公司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执行问题分析及应对建议》(-《财务与会计》 2023.16)一文指出,即使确属低风险组合★★★,以零比例计提减值准备也不具有合理性。低风险并不等于无减值★★,无历史损失经验不等于无预期信用损失。应收账款均存在违约风险。

  1★.关于时段法和时点法★★。企业应当对收入确认采用时段法还是时点法进行判断。企业不得通过随意调整收入确认方法提早、推迟确认收入或平滑收入★★★。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判断是否能合理确定合同履约进度,并考虑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中适合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准确判断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的时点★★。其中,涉及客户初验、终验等环节的★★★,企业应当结合验收程序内容★、实质要求情况以及相关商品的定制化程度等情况★,综合判断有关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点,不应仅基于初验★★★、终验等环节简单认定控制权转移时点;对于采用售后代管、附担保回购条件★★、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等特殊安排,企业应当结合经济实质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

  根据《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4)》★“案例6-02 附回购义务的担保融资租赁条款的收入确认★★”,对于附担保回购条件的销售,公司需要首先评估客户(资产使用方)的信用风险,以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是否很可能收回,即客户是否很可能按合同约定付款★★★。如果公司认为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很可能收回,且同时满足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应在客户取得该商品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如果公司认为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不是很可能收回★,则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须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在卖方信贷销售模式下,公司在销售时面临未来代偿、无法追偿的风险★★,能否确认收入★★★,在实务中应当根据客户信用风险、承担回购担保责任的重大程度等情况予以判断。

  企业对于数据资源应当结合经济实质,按照《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对于符合无形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对于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最终目的用于出售的数据资源,符合存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存货;数据资源成本或者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对于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应当结合不同类型数据资源经济利益预期消耗方式确定相应的摊销方法。

  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9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要求★★,注册会计师应了解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以及相关的内部控制,通过询问、检查等多种方式,恰当实施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风险评估程序★,特别考虑资金占用的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4)》★★“案例5-07 与商誉相关资产组及其可收回金额的确定”★★★,分摊商誉的资产组仅包含购买方在确定其购买对价时预计未来现金流所对应的资产组★★★。例如合并日后新增购建生产线★★★,即使新建的生产线构成资产组(如可单独销售),若合并日确定购买对价时并未考虑,则也不影响商誉分摊★★★,即不应作为分摊商誉的相关资产组。

  证监会《2011年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报告》指出,对于存货可变现净值,应当根据存货的持有目的★★,并综合考虑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得的信息等确定。其中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相关存货存在活跃市场,有明确市场价格的,一般应以该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可变现净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年报通知特别强调,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另外,当存在减值迹象时,应随时进行减值测试。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应合理区分并分别处理商誉减值事项和并购重组相关方的业绩补偿事项★★,不得以并购重组相关方有业绩补偿承诺或尚在业绩补偿期间为由,不进行商誉减值测试★★★。

  根据《政府补助准则实施问答》,通常情况下,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文件会要求企业将补助资金用于取得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公司收到政府对企业所付物业租金的补贴,弥补的是企业相关期间的租赁成本费用,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的★,构成关联方。

  证监会《上市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指出,部分上市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以持有的应收账款作为基础资产★★★,转让给证券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 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ABS),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设置优先级和次级份额,上市公司认购全部次级份额★,但未合理判断是否应将该ABS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上市公司应当结合其在该ABS中承担的风险,以及其与管理人各自享有可变回报的情况等★★★,恰当判断是否应将该ABS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在判断是否承担了绝大多数的可变回报风险时,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基础资产应收账款未来的预期信用损失情况,审慎分析次级份额是否实际承担了所有的下行风险,如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延迟支付风险★★★、利率风险等因素。

  此前会计准则委员会“会计准则实务问与答★★★”和《债务重组准则实施问答》指出★★,通常情况下★★★,债务重组不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因此债务重组不适用收入准则★★★,债务人以存货清偿债务不应作为存货的销售处理。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存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其他收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十五章 收入”也明确,企业以存货清偿债务的,按照债务重组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某项房地产,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部分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不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即部分出租部分自用的★★,若均不能单独出售,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与近两年年报工作通知相比,2024年新增数据资源确认与计量、终止经营等应予以关注的准则问题。此外,近3年年报通知性问题主要包括:重大影响的判断、时段法和时点法的判断★★★、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判断、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应收账款的终止确认、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控制的判断★、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第四条,终止经营,是指企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且该组成部分已经处置或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1)该组成部分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2)该组成部分是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进行处置的一项相关联计划的一部分;(3)该组成部分是专为转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另外★★,根据《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3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29号),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大宗商品,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市场价格波动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不应予以考虑★。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结论基础(BC5.17),公允价值计量虽然会带来不确定性★★★,但是成本作为一个可靠(和客观)的金额,只有(即便有)很少的相关性。并且如果采用恰当的估值技术和输入值★★★,信息就是可靠的。技术上讲,权益投资的估值方法发展得比较成熟,而且通常远不如其他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包括许多复杂的衍生产品所要求的那么复杂。部分企业可能没有轻易确定持有权益投资的公允价值的内部系统或专业知识,但是,基本的股东权利通常可确保其获得进行估值所需的必要信息(BC5★★★.17)★★★。此外★★★,将成本作为对其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不适用于诸如金融机构和投资基金的特定主体所持有的权益投资(BC5★.18)。

  企业采用权益法对被投资单位进行后续计量时,对于投资方与其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

  证监会《上市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指出,部分上市公司对于发行的永续型融资工具的会计处理不恰当★。例如,有的上市公司发行的永续债违约条款约定,当发行人或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发生债务违约、或发行人丧失清算能力、进入破产流程等情形发生时★★★,发行人构成违约并应立即清偿相关本金和利息;还有上市公司发行的可续期信托贷款的票息跳升幅度较高★★★,且跳升上限远超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此类由发行人不可控事件触发还本还息义务的违约条款,或封顶票息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设定的平均利率水平,导致有关安排构成交付现金的合同义务,上市公司应将包含类似条款的相关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负债。部分上市公司收到少数股东增资并承诺增资后每年向少数股东支付固定金额分红款,控股股东为上市公司支付现金提供流动性支持,上市公司错误地将收到的股东增资款确认为权益★★★。前述情况下,上市公司存在不可避免支付现金分红的义务,控股股东为其支付现金提供担保,并不影响对上市公司支付现金义务的判断,上市公司应将其收到的附现金分红义务的股东增资款确认为金融负债★。

  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适用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三十八章 金融工具列报★”补充完善了实务常见的或有事件情形,明确发行人不能控制交叉违约★★★、重大损失、财务指标、处罚或调查★★★、高管诚信★、信用等级、股票停牌等情形,且这些情形不是极端罕见、显著异常且几乎不可能发生的情况(从而不能适用或有结算条款的例外情形)★。

  母公司应当以自身和其全部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统一子公司(包括境外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正确抵销内部交易的影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应当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以及相关贷款承诺、财务担保合同等计提减值准备,不得以其信用风险较低为由不对其计提减值准备★★★。在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企业应当恰当考虑属于合同条款组成部分的信用增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

  另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的企业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号——投资性房地产》有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规定时★,可以选择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或者全部采用成本模式对其进行后续计量,但不得对该部分投资性房地产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且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不得转为成本模式★。无论对于上述情况的投资性房地产选择哪种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企业对于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余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有关规定,只能从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中选择一种计量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且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需要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有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四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财会〔2017〕19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财会〔2019〕21号)的相关规定,正确判断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相应披露,尤其是大股东抽逃出资、违规占用子公司资金等情况★★★,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披露★★★。

  对于综合性政府补助★★,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有关规定★,采用合理的方法区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的政府补助,不能简单地以补助文件中未明确区分或者以“难以区分”为由,直接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证监会《2020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指出★★,个别上市公司在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以集团内部管理架构调整、对子公司进行区域整合为由★★★,变更与商誉减值测试相关的资产组。若上述调整仅为企业管理架构的调整★★★,并未影响资产组产生现金流入的方式,不应变更与商誉减值测试相关的资产组。《上市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指出,部分上市公司未按照准则要求恰当确定有关资产组★★★,或错误地随意变更资产组。例如★,有的上市公司在确定资产组时,将可独立于其他资产产生现金流入的投资性房地产与其他资产共同确定为一个资产组;有的上市公司在未发生重组等改变报告结构的情况下★★,仅因为内部管理架构调整而随意变更资产组并重新分摊商誉★★。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3号)等相关规定,根据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且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对存货跌价准备、长期资产(如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使用权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减值准备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合理确定关键参数,正确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或估计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充分★★★、及时计提减值并披露与减值相关的重要信息;估计可收回金额时通常不应使用重置成本法★★★。

  《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在其结论基础(BCZ29)中指出★★★,以重置成本技术计量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是不恰当的。这是因为,重置成本计量的是资产的成本,而不是通过使用或处置而可收回的未来经济利益。通知明确★★,估计可收回金额时通常不应使用重置成本法。

  需要注意的是,新修正的《会计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的会计法保持现行基本制度不变,重点解决会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加大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10类会计违法行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造假行为,提高了罚款额度。例如,提高了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造假行为的罚款额度: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三章 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并相应享有实质性的参与决策权,投资方通过该代表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制定,从而可能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在发生金融资产转移时★★,应当评估其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程度,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企业在评估金融资产所有权上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程度时,应当比较转移前后其所承担的该金融资产未来净现金流量金额及其时间分布变动的风险★★★。企业承担的金融资产未来净现金流量现值变动的风险没有因转移而发生显著变化的★★,表明该企业仍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不仅包括根据表决权(或类似权利)本身或者结合其他安排确定的子公司,也包括基于一项或多项合同安排决定表决权的结构化主体★★。被投资单位为已预先设定主要经营活动的项目公司时,企业不应仅以被投资单位是项目公司、不存在相关活动为由认定对项目公司不具有控制。

  年报通知强调,被投资单位为已预先设定主要经营活动的项目公司时,企业不应仅以被投资单位是项目公司、不存在相关活动为由认定对项目公司不具有控制★★。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部分上市公司持有多个股权比例超过90%的项目公司,仅简单以项目公司主要经营活动已预先设定、公司不具有决策权为由★★,未将相关项目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通常情况下,对于已预先设定主要经营活动的项目公司,仍存在对其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活动★,上市公司应进一步分析并识别项目公司成立后对投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及其决策机制,并评估其是否可以主导项目公司相关活动★★。

  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对于使用寿命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对其应摊销金额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企业在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估计时★★★,应当重点关注数据资源相关业务模式、权利限制、更新频率和时效性、有关产品或技术迭代、同类竟品等因素★★★。

  证监会《上市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指出,部分上市公司对于应收租赁保证金相关预期信用损失计量不恰当,未恰当考虑应收租赁保证金可抵扣租金的合同权利★。部分上市公司依据租赁合同支付给出租方可退回的租赁保证金,并约定该租赁保证金在租赁合同期最后6个月可用于抵扣租金。上市公司前期按照账龄法对该租赁保证金计提坏账准备,后续抵扣租金时又将相关坏账准备全额转回,造成财务报表异常波动。企业在计提预期信用损失时★★★,应考虑属于合同条款组成部分且未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信用增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上述情形下,上市公司应将租赁保证金未来可抵扣租金的合同权利视为合同条款组成部分的信用增级并在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予以考虑★,而不应简单基于账龄法计提坏账准备。有的上市公司错误地考虑了不属于合同条款组成部分的信用增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上市公司在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对于其原实控人单方面提供的担保★★、以及同时存在应付客户款项等增信情况,应分析有关增信是否构成应收款项合同条款组成部分,例如原实控人担保是否构成对原应收款项合同的实质性修改并成为修改后新的应收款项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上市公司是否具有应收款项存续期间内可执行的法定抵销权等★★★,若有关增信无法构成合同条款组成部分,则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独立事项进行会计处理,而不能简单地将增信金额直接抵减预期信用损失★★。

  根据《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发生的停工、停产损失有关的政府补助,通常与日常活动无关★。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会计政策变更有关的下列信息:(1)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2)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3)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说明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的时点★★、具体应用情况。

  企业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按照控制定义的三要素判断企业是否控制被投资单位★★。企业在判断是否拥有对被投资单位的权力时★,应当仅考虑与被投资单位相关的实质性权利,包括自身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以及其他方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企业不应仅以子公司自愿破产或停业、签订一致行动协议★★★、董事会席位变动、股权比例变动或修改公司章程等个别事实为依据,随意改变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一)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加强内部控制★★★,全面提升2024年年报质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各类企业应当以会计信息质量为核心★,切实履行会计信息质量主体责任,持之以恒抓好年报编制工作★★。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企业应当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以及近年来年报工作通知相关重点内容等的学习理解,准确把握有关具体要求,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经济实质,综合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合理作出判断,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企业选择总额法对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增设★“其他收益”科目进行核算。★“其他收益”科目核算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本科目的项目。

  年报通知特别强调了通过“空转”、“走单★”等方式开展的虚假贸易业务不符合收入准则总额法的确认条件。

  与此前年报通知的原则一致:企业不应仅以子公司自愿破产或停业★★★、签订一致行动协议、董事会席位变动、股权比例变动或修改公司章程等个别事实为依据★★★,随意改变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相比以前,此次年报通知新增“董事会席位变动、股权比例变动★★★”等个别事实列举项。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4)》“案例12-01 涉及委托经营管理时合并范围的确定”【相关案例之一】,一般情况下,除非有明确证据表明控制权确实发生了转移★,上市公司不能通过委托或受托经营协议改变合并范围★★★。在判断是否对标的公司拥有权力时,除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权力外,还应当考虑是否拥有主导对公司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决策事项的权力★★。某些委托经营合同中约定合同任何一方可以随时终止委托经营合同★,在此情况下也表明受托方并不享有对标的公司的实质性权利。托管期间,受托单位能否以及如何全面★、独立负责标的资产的生产、经营★★、投资、管理以及处置等经济活动,尤其在委托方是受托方控股股东的情况下★★★,应评价其享有该类经营管理活动是作为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身份。标的公司获得的可变回报,不仅包括基于受托经营期间损益分配分享的回报,还应考虑因公司整体价值变动所分享和承担的报酬和风险。此外★★,实务中还应关注委托经营的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如相较于委托方,受托方是否存在对被托管单位的管理或技术上的优势或经验,托管费用定价是否公允等★★★。

  《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2〕32号)规定★★,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规定,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不得以应收账款尚处于信用期内或信用卡年费未逾期等为由不对其确认损失准备。

  《收入准则应用案例——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判断》明确了百货行业在判断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时需考虑的因素★★★。另外,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1-15 按总额或净额确认收入”就★★“零售百货行业联营模式下的收入确认”和“以购销合同方式进行的委托加工收入确认”提示了适用准则规定时应考虑的事项★★★。

  证监会《2020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指出★,个别上市公司将其持有的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报告期内★★,相关被投资方进行了多轮融资★,估值结果发生了重大变化,上市公司仍以权益工具初始投资成本作为后续公允价值的估计★,且未披露充分恰当的理由★★★,不符合准则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2年第1期)“关于资产组组合划分和多次收购导致资产组变化的商誉减值会计处理问题”指出★★,是否变更资产应考虑:后续收购和新设是否基于公司既定战略或经营管理模式而发生★;实施相应收购和新设前,公司相关投资决策过程产生的资料和信息是否能明确体现公司对谋求协同效应的论证和考量★★★;在收购和新设完成后是否存在能反映业务层面协同效应的实际结果,并且公司内部定期提交给管理层的相关报告是否已相应呈现相关调整后的结果★★;准则中“因重组等原因”所述的“重组” 应指广义上的重组,包括企业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等方面的实质性调整;在发行上市审核过程中★★★,对报告期内商誉对应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扩大或缩小的审核把握尺度通常会更严格★★★。

  同时,《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对于研发支出的资本化条件也与现行无形资产准则保持一致★★,企业应当严格对照现行准则要求★★,结合数据资源研发活动特点进行判断和相应会计处理★,不应简单予以全部资本化或全部费用化。

  证监会《2021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指出★★★,上市公司持有的原材料须用于投入生产加工生产产成品的,在资产负债表日,若该原材料生产产出的产成品销售毛利率已大幅下降且为负数,表明原材料的可变现净值很可能已低于其成本,上市公司不应以原材料价格上涨为由不计提跌价准备。

  结构化主体的活动及其回报在其设计时就已经明确,除非特定情况或事项发生★★★。当特定情况或事项发生时,只有对结构化主体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才属于相关活动。相应地,对这些相关活动具有决策权的投资方才享有权力★。决策权依赖于特定情况或特定事件的发生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表示该权利为保护性权利。结构化主体在设立后的运营中★★★,由其法律上的权力机构表决的事项通常仅与行政事务相关★,表决权对投资方的回报往往不具有重大的直接联系★★。因此,投资方在评估结构化主体设立目的和设计时★★,应考虑其被专门设计用于承担回报可变性的类型★★、投资方通过参与其相关活动是否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的回报可变性等。

  需要注意的是★★,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的判断,不再考虑信用风险,因为信用风险通常不太相关或完全无关;原准则下某些主体试图用信用风险敞口推翻更强有力的反映代理人的证据★。也不再考虑佣金形式★★,尽管该指标有时对于评估主体是否为代理人可能会有所帮助★★,但对评估主体是否为主要责任人没有助益★。如果主体在特定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只是暂时性地取得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则主体不一定(does not necessarily)控制该商品(IFRS 15.B35/CAS 14.AG七(三)1)。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分析保理合同时,不能仅凭对所谓核心条款——违约、回售条款等的分析,就得出能否终止确认的结论,而是要详细分析协议的所有条款,考虑这些条款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综合效果,并关注这些条款背后的商业实质。应收账款保理要实现出表,需要满足众多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明确并恰当定义★★“商业纠纷★★★”★★★“买方信用风险★★★”、“违约事件”或反索/回售条件或事件仅限于商业风险(如商品质量瑕疵)★★、不涉及逾期罚息(即转移了延迟支付风险)等。

  资产组一经确定★★,各个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企业管理层应当证明该变更是合理的。

  企业以存货清偿债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进行会计处理。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不仅包括根据表决权(或类似权利)本身或者结合其他安排确定的子公司,也包括基于一项或多项合同安排决定的结构化主体。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常来自表决权,但有时,投资方对一些主体的权力不是来自表决权★★,而是由一项或多项合同安排决定★★。例如★★★,证券化产品、资产支持融资工具★★★、部分投资基金等结构化主体。结构化主体,是指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因素而设计的主体。主导该主体相关活动的依据通常是合同安排或其他安排形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十五章 收入★★★”,时段法下采用产出法计量履约进度时,如果实际发生的成本超过了按照产出法确定的成本,这些成本不应作为资产确认(否则与控制权持续转移给客户的结论是相悖的)★★★,年报通知对此进行了强调★★。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十一条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2025年1月6日,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4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4〕26号),就扎实做好2024年年报工作做出了要求★,涉及编制2024年年报应予关注的十三项准则实施重点,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年报审计时应当警惕的造假风险★★★、重点关注领域和重点关注业务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十五章 收入”★,企业销售给客户的商品通过了客户的验收,可能表明客户已经取得了该商品的控制权。当企业能够客观地确定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条件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客户验收只是一项例行程序,并不影响企业判断客户取得该商品控制权的时点。例如,企业向客户销售一批必须满足规定尺寸和重量的产品,合同约定★★★,客户收到该产品时,将对此进行验收★。由于该验收条件是一个客观标准★★,企业在客户验收前就能够确定其是否满足约定的标准,客户验收可能只是一项例行程序。相反★,当企业无法客观地确定其向客户转让的商品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时★★,在客户验收之前,企业不能认为已经将该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了客户。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无法确定客户是否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其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例如,客户主要基于主观判断进行验收时,该验收往往不能被视为仅仅是一项例行程序★,在验收完成之前,企业无法确定其商品是否能够满足客户的主观标准,因此,企业应当在客户完成验收并接受该商品时才能确认收入。实务中,定制化程度越高的商品,越难以证明客户验收仅仅是一项例行程序。

  从财务报表可比性出发,对于当期列报的终止经营,企业应当在当期财务报表中★★,将原来作为持续经营损益列报的信息重新作为可比会计期间的终止经营损益列报。这意味着对于可比会计期间的利润表,作为终止经营列报的不仅包括在可比会计期间即符合终止经营定义的处置组,还包括在当期首次符合终止经营定义的处置组。

  企业应当按照经济实质对政府补助是否与日常活动相关进行判断,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对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严禁不经判断或随意判断就将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对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冲减相关损失,不得通过“其他收益★★★”科目核算★★★。企业应当合理确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的时点★★,不得提前或延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三章 长期股权投资”★★★,对于投资方与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之间发生投出或出售资产交易而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中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投资方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在个别财务报表抵销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对于投资方向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出或出售资产的顺流交易而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中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投资方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在个别财务报表处理的基础上,应当对有关未实现的收入和成本或资产处置损益等中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予以抵销,并相应调整相关投资收益;对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方投出或出售资产的逆流交易而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中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投资方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在个别财务报表处理的基础上,应当对有关资产账面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中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予以抵销,并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证监会《2015 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指出,应收账款保理后能否终止确认★★★,应综合考虑转移的应收账款结构(如单笔转让、批量转让、部分转让或循环额度转让等)、转让形式(如转让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的权利或现金流量过手安排)、保理应收账款的基础特征(如信用风险、延迟支付风险及提前偿还风险特征)等因素,以判断应收账款的所有重大风险是否已经转移。

  企业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于政府补助的种类、金额应当按照★★“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两类汇总信息进行披露。

  2.关于应收账款的终止确认。企业通过保理★★、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转让应收账款,应当根据相关合同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其合同形式★★,判断该转让是否导致应收账款的终止确认。

  根据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1-23 政府补贴收入的性质和确认条件★★★”★,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应区分政府补助、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政府购买服务等交易进行处理。新能源汽车厂商从政府取得的补贴★★★,与其销售新能源汽车密切相关,且是新能源汽车销售对价的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实质上是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承担和支付了部分销售价款,其拨付的补贴金额应属于新能源汽车厂商销售商品的资金流入,在性质上属于收入。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等相关规定★★,对企业内部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支出资本化条件进行判断,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数据资源不应确认为资产★。企业应当加强数据资产相关成本管理★★,夯实数据资产成本核算基础。

  规范报表格式的准则和通知主要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及《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此外,还需关注《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9〕22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2〕14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2号)、《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32号)、《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2〕32号)等文件关于报表项目的要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政府补助具有无偿性的特征★★★,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资产组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应当与其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式相一致。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包括可直接归属于资产组与可以合理和一致地分摊至资产组的资产账面价值★,通常不应当包括已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但如不考虑该负债金额就无法确定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除外★★★。例如★★,承租人在确定包含租赁业务的资产组是否包含租赁负债时,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式与相关资产组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应当保持一致。资产组在处置时如要求购买者承担一项负债(如环境恢复负债等)、该负债金额已经确认并计入相关资产账面价值,而且企业只能取得包括上述资产和负债在内的单一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为了比较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在确定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及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应当将已确认的负债金额从中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说明》,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支持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例如★,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或鼓励创业投资★★,将产业园区内的房产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出租给企业★★。理论上这也属于政府对企业的无偿经济支持,但没有纳入本准则的范围,理由是:一方面这种支持不涉及资产的直接转移★;另一方面★,如果企业按照公允价值确认相关租赁成本、同时按照公允价值和实际租金的差额确认政府补助,这种做法对净利润的影响与企业按照实际租金确认相关租赁成本对净利润的影响基本一致★★,前一种做法还需要企业估计租金的公允价值。所以从简化实务的角度出发,通常情况下这种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政府补助不纳入本准则的范围★。

  这与此前的原则一致,但年报通知特别强调了统一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的要求包括境外子公司★★。

  企业应当根据数据资源的持有目的★★、形成方式★★★、业务模式★,以及与数据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等★★,对数据资源相关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使用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最终目的用于出售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存货。

  在确认方面,《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和数据资源存货的确认条件与现行无形资产和存货准则的规定是一致的,企业应当综合数据资源的法律权属、持有目的★★★、形成方式★、业务模式、与数据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等相关事实和情况作出判断,并非简单的”凡数据皆可入表”。

  年报通知强调,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披露大股东抽逃出资★★★、违规占用子公司资金等情况★。此前《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2〕32号)也要求企业对大股东抽逃资金或者违规占用子公司资金等情况应予以特别关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对预期信用损失的估计,是概率加权的结果★★★,应当始终反映发生信用损失的可能性以及不发生信用损失的可能性(即便最可能发生的结果是不存在任何信用损失),而不是仅对最坏或最好的情形做出估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2)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就重大影响的判断,与此前年报通知的原则一致★:企业应当综合考虑所有事实和情况来作出恰当的判断,不应仅以撤回或委派董事、委派监事★★★、增加或减少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等个别事实为依据作出判断★。

  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损益。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使用多种估值技术计量公允价值的,应当考虑各估值结果的合理性★,选取在当前情况下最能代表公允价值的金额作为公允价值,这些估值技术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通常指现行重置成本)。

  可参考《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4)》“案例6-05 采用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时★,应当如何确认履约成本”,案例概述★★:

  执行新保险准则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22〕37号)要求编制财务报表★。

  投资方是否拥有权力★★★,不仅取决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还取决于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的方式。相关活动一般由企业章程、协议中约定的权力机构(例如股东会★★、董事会)来决策,特殊情况下,相关活动也可能根据合同协议约定等由其他主体决策,如专门设置的管理委员会等。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有部分上市公司作为第二大股东★★★,将被投资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其在董事会的表决权虽然超半数,但是无法单方面控制股东会决议★★★,股东会为该被投资方的最高权力机构★,且股东会决议事项范围包含被投资方相关活动★★。通常情况下,对于一般的被投资方,投资方应综合考虑相关事实和情况,分析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最终决策机制及相关表决权情况,判断其是否可以主导相关活动决策★★。

  另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因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列示。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将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会计处理涉及的会计科目和报表列报项目的变更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

  2.关于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相应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收入。部分行业如贸易、百货★、电商★、来料加工、广告营销、互联网平台等应对此予以特别关注,企业应当结合销售业务的商业模式等相关事实和情况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通过“空转”、★★“走单”等方式开展的虚假贸易业务不符合收入准则总额法的确认条件。

  案例解析★★★:在本案例中★★★,截至资产负债表日,地基部分实际发生的所有成本并未增加甲公司未来用于履行该合同履约义务的资源,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十六条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条件。同时,地基部分的建设工作已经完成,该部分实际发生的成本是与履约义务中已经履行的部分(即建设地基)相关的支出,即该支出与企业过去的履约活动相关★★★,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应将其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因此,截至资产负债表日,地基部分实际发生的成本200万元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另外★★,《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执行该规定★,该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

  企业确认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等相关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或者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才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财会〔2006〕3号)处理★★。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年报通知明确,企业既有会计政策具体应用于新情况,仅运用结果发生变化、而未变更会计政策的,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如证监会《上市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所述,部分上市公司本期调整了应收票据坏账计提比例,并将其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按照会计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近可利用的可靠信息对预期信用损失作出新的判断★★★。因此,若上市公司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及减值计提方法(如损失概率加权属性)均未发生变化,而是依据资产负债表日相关事实情况相应调整损失计提比率★★,此事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不应进行追溯调整★。

  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的规定,判断已经处置或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组成部分构成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24〕34号)要求,依法惩治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通过“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方式实施的财务造假★。

  另外,根据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3号》“3-1 权益法下顺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销相关会计处理”,对于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顺流交易,投资方在应用权益法确认享有的净损益时,应将顺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其享有比例予以抵销。在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已减记至零的情况下,考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不应出现负数,投资方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不足以抵销的部分确认为递延收益,待后续相关损益实现时再结转至损益。

  根据《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19〕2号),合同规定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处于相同清偿顺序的,应当审慎考虑此清偿顺序是否会导致持有方对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合同义务的预期,并据此确定其会计分类★。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进行处理。

  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5-2 应收款项减值”指出,如果对某些单项或某些组合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发行人应充分说明并详细论证未计提的依据和原因,是否存在确凿证据★,是否存在信用风险,账龄结构是否与收款周期一致,是否考虑前瞻性信息,不应仅以欠款方为关联方客户、优质客户、政府工程客户或历史上未发生实际损失等理由而不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保持一致。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另行编报财务报表。同一集团中,若母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子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则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统一母子公司会计政策★,将子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在合并报表层面改为成本模式计量。

  企业对权益工具的投资和与此类投资相联系的合同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但在有限情况下★,如果用以确定公允价值的近期信息不足★★,或者公允价值的可能估计金额分布范围很广,而成本代表了该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的,该成本可代表其在该分布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恰当估计。需要注意的是,“信息不足★”应是客观事实,不能是主观认定★。权益工具投资或合同存在报价的,企业不应当将成本作为对其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三十七章 关联方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财会〔2019〕21号)进行了修订★★,明确企业与其所属集团的其他主体的合营或联营企业、企业的合营企业与企业的其他合营或联营企业构成关联方。另外,企业与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也构成关联方。但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重大影响的★★,不构成关联方。

  一般地★★,对会计确认★、计量基础的指定或选择是会计政策★★★,其相应的变更是会计政策变更★;会计确认、计量基础的变更一般会引起列报项目的变更★★,对列报项目的指定或选择是会计政策,其相应的变更是会计政策变更。根据会计确认、计量基础和列报项目所选择的★★、为取得与该项目有关的金额或数值所采用的处理方法,不是会计政策★,而是会计估计★★★,其相应的变更是会计估计变更★★。

  证监会《上市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指出,部分上市公司将已淘汰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屠宰后对外销售★★,报告当期以销售淘汰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活动构成日常经营活动为由,将相关销售所得由计入资产处置损益改为计入营业收入,并进行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调整了比较期间财务报表数据★。通常情况下,若上市公司相关经营活动与以前年度不存在本质差别,且国家未发布或修订相关会计处理要方法,相关事项不同期间会计处理应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同时,应结合上市公司具体业务开展情况以及当前会计处理方法,分析判断前期财务报表会计处理恰当性、是否存在前期差错。

  可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典型案例集》“案例4-1 政府补助的分类判断与会计处理★★”“案例4-2 综合性项目政府补助类型的判断”

  另外,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均在★★“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填列。

  企业下列非流动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进行会计处理: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使用权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商誉,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等。

  证监会《上市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指出,对于电力供应类业务★★★,上市公司应谨慎判断其在提供充电服务过程中是否取得了相关电力的控制权★,若未取得控制权,其收取的应付给电网公司的电费部分实质上为代收代付性质,应当按照净额确认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变更应结合购买日确定购买对价时预计未来现金流所对应的资产组是否包含新增资产组,资产组产生现金流入的方式是否有实质性变化,谨慎判断★★★,不能仅因为内部管理架构调整而随意变更资产组并重新分摊商誉。

  根据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1-9 控制的判断★”★★★,一致行动协议带有期限★,且期限结束后投资方不拥有对被投资方控制权的,很可能表明投资方无法对被投资方可变回报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如重大资产的购建★★★、处置、重大投融资等)进行决策★★。这种情况下★★,投资方不具有主导对被投资方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的权力★★,不应因一致行动协议而认定对被投资方拥有控制★。

  在计量模式方面,《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和数据资源存货按照现行无形资产和存货准则规定,均采用成本计量,并未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因此★★,无论是初始计量还是后续计量★,企业均不得以评估等方式得出的金额直接作为入账和调账的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同时,在认定资产组时★★★,应当考虑企业管理层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如是按照生产线、业务种类还是按照地区或者区域等)和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者处置的决策方式等★★★。

  1.关于资产组★★★。企业在减值测试时应当正确认定资产组,资产组一经确定★★,在各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式应当与其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保持一致,例如,承租人在确定包含租赁业务的资产组是否包含租赁负债时,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式与相关资产组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应当保持一致。

  权益工具投资一般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因此,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然而,在初始确认时,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该指定一经作出,不得撤销★。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收入准则)等相关规定,判断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是否适用收入准则。

  根据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1-9 控制的判断”★,在主动清算的情况下,母公司对进入清算阶段的子公司能够继续实施控制,仍应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进入清算阶段子公司相关活动的决策权移交给破产管理人(非原母公司及其控制的主体)时,原母公司对其已丧失控制权,不应再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充分披露与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有关的信息,例如因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披露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等信息。

  企业应当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对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所归属的类型作出判断★,区分收入、政府补助和政府的资本性投入等不同情况★★★,并分别进行相应会计处理★。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不符合无偿性特征的,不属于政府补助。

  1.关于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等有关规定★★,划分金融资产的类别,不得随意进行分类和重分类。仅在有限情况下★★,权益工具的投资和与此类投资相联系的合同的成本方可代表对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当成本不能代表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时,企业应当对权益工具的投资和与此类投资相联系的合同以恰当的方法进行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财政部发布的财务报表格式等相关规定编制2024年年度财务报表,披露财务报表附注相关信息,企业在信息披露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信息安全。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资产的主要用途及日常活动等合理确定相关资产分类★,并在前后各期保持一致,不得仅因为持有意图临时发生改变等个别因素随意对资产进行重分类。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三十一章 财务报表列报”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更新了财务报表格式★。

  年报通知明确要求,严禁曲解企业会计准则设计实施复杂交易调节利润、虚假转让资产、规避监管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因重组等原因改变了其报告结构,从而影响到已分摊商誉的一个或者若干个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构成的★★★,应当按照与购买日相似的分摊方法,将商誉重新分摊至受影响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

  企业应当对近年来问题多发频发的重点领域,加大会计核算和报表编制审核力度,确保年报数据真实准确★★,严防会计信息失真★。企业应当加强业务真实性和风险充分识别的管理力度,严防大股东通过各种形式套取资金;严禁通过各种形式掩盖风险和损失;严禁曲解企业会计准则设计实施复杂交易调节利润、虚假转让资产、规避监管要求★;严禁虚列经济事项套取资金。企业的财务数据应当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能力,严禁财务造假★★、粉饰包装、突击业绩等行为。